
上海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 生活垃圾分类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条 (评价主体)
由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为评价主体,组织指导协调本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体评价工作由市机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 (评价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 (评价原则)
本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评价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组织)
市机管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组成评价组,评价市级公共机构和区机管局推进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
各区机管局在市机管局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价组,评价本区域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管局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价组,负责评价管理范围内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条 (评价内容)
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评价以“四个规范”,即分类容器配置规范、分类物流渠道规范、保洁人员作业规范、宣传告知准确规范为基础,并结合各公共机构的实际情况开展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完善体制机制。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和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内部评价机制,明确岗位和职责。要落实业主、物业、第三方“三位一体”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落实有效、有据可查。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公共机构要开展广泛宣传活动,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方式,告知单位内部职工容器摆放位置、分类标准、投放要求,教育引导职工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要加强对保洁员的培训,使之将单位内部垃圾正确分类收集并驳运至垃圾箱房。
教科文卫体等部门要充分依托自身优势,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发挥宣教阵地作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推广及志愿者活动,吸引除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切实体现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规范设施建设。要按照分类施策和四分类要求,在垃圾箱房、楼道、办公室、食堂等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投放或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项目。
(四)完善物流渠道。要明确四分类垃圾物流渠道,重点要加强有害垃圾处置的物流对接方式及流程规范。集中或分类委托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收运企业予以收运处理,并做好日常台账。
党政机关要重点推进电子废弃物末端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教育系统要重点加强教学和实验垃圾的分类处理,规范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等相关要求;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区分医疗废物和一般生活垃圾,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六条 (评价标准)
市机管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制定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标准;市教科文卫体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行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可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际工作进展情况每年适时动态调整。
第七条 (评价方式)
评价工作采取书面评价和现场评价两种方式。书面评价是指被评价公共机构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情况填写《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达标自评表》,会同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价组,由评价组根据书面材料进行评价。
现场评价以材料抽查和实地抽查为主,被评价公共机构按照要求,接受评价组现场查勘、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的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自查评价阶段(每年10月)。市(区)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根据要求,进行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自评,并提交《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达标自评表》,报市(区)机管局备案;教科文卫体等公共机构进行实施情况自评,并提交《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达标自评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区)机管局备案。
(二)现场评价阶段(每年11月)。由市(区)绿化市容局、市(区)机管局、市(区)城管执法局会同教科文卫体等主管部门在书面评价基础上,组成现场评价组,按管理范围,对部分公共机构进行抽查及达标验收。
第九条 (评价等次)
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综合评价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至95分(含)为达标,低于85分(含)为不达标。
市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的评价结果由市机管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汇总后报送分管市领导;区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的评价结果由区机管局会同区绿化市容局汇总后报送分管区领导;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单位的评价结果由市、区系统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机管局和绿化市容局。全市公共机构综合评价情况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简报》进行通报。
第十条 (评价监督)
要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将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结果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考核评价、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和机关事务先进集体创评等工作挂钩,提高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质量。
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全社会对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市机管局、市绿化市容局结合日常各项监督检查结果及社会监督情况,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上海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标准
2.上海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单位生活垃圾达标自评表
市机管局 市绿化市容局
2018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