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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迎中博会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

  • 上海卫生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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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8-08-16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沪卫计〔2018〕8号


关于做好迎中博会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确保2018年中博会前后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夏秋期间火灾防控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市消防委《关于印发<2018年“迎接中博会 聚力保平安”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消防委办〔2018〕1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本市卫生计生单位“迎接中博会 聚力保平安”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中博会顺利举办,推进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内部治安保卫、安全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放射诊疗安全、麻精毒药物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狠抓各类火灾隐患、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夯实各项安全工作基层基础,确保不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特别是确保中博会期间不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二、组织领导

  由市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牵头,成立以市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基础的“迎接中博会 聚力保平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单位、各市级卫生计生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加强消防、生产安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1.落实消防、生产安全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部门负责人要熟悉自身安全职责和工作责任,以此为基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单位监管责任。

  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力度,倒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2.开展消防、生产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1)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各单位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应每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医院住院区、门急诊白天至少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重要时段和重要活动期间应酌情加大巡查频率和力度。

巡查重点包括:使用电、气、油有无违规,动用明火是否有违章操作,各类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疏散通道和标示是否畅通和完好,消防控制室、门急诊、病房、供氧站、高压氧仓、药品库房、实验室、建筑工地、高层建筑等消防重点部位,以及锅炉房、配电房、电梯机房等重要设施设备是否运行安全、人员到位。

(2)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请各委直属单位于6月起,每月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见附件1)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每月24日前将本单位当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

请各市级医院于6月起,每月根据《检查表》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每月24日前将本单位当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上级办医主体单位,同时抄送市卫生计生委。请各办医主体单位在督查基础上,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开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区政府统一工作安排,组织所属单位对照《检查表》开展相应自查、抽查、整改工作。

  对纳入市级重大隐患治理名录的单位,要落实整改计划、资金、人员、措施,对年内能整改完毕的争取在10月底前完成整改,确因实际情况无法年内完成整改的,要加强防护措施,确保中博会期间的安全。

3.创新消防管理工作模式。

  推进卫生计生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于10月底前100%达标。请各级卫生计生单位对照《上海市医疗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验收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2),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对标整改,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比、联合验收等工作。

  请各级卫生计生单位于8月底前填写《标准表》并分头报送。各市级医院报上级办医主体单位,同时抄报市卫生计生委;各委直属单位报市卫生计生委;各区级卫生计生单位报所在区卫生计生委,由区卫生计生委汇总相关情况,形成工作情况报告报市卫生计生委。

4.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完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1)充分利用监控摄像、红外报警等各种技防手段,配备防护装备和工具,防范、震慑各类治安违法事件的发生。对照本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检查医院视频监控系统、红外入侵探测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防盗、防火实体防护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反恐防范最新工作要求,重点单位重点目标部位监控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2)根据市反恐办工作要求,为应对近年来恐怖分子利用车辆冲撞人群增多的态势,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医疗单位,主要是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要在主要出入口、门急诊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危化品仓库、放射源存放室等危险源部门室外,设置专门的防车辆冲撞保护装置,门急诊、危化品仓库、放射源存放室等危险源部门外,可以设置足以抵挡车辆冲撞用的石墩、水泥墩、大型花坛等固定式隔离墩。

(3)根据单位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人流量、重要部位、各医疗科室承担医疗保障任务情况,按需配备安保力量。根据安保工作需要,检查出入的车辆,登记出入的物品,必要时检查出入人员证件。在医院重要部位进行24小时定时巡查。建立巡逻、检查、交接班和隐患整改制度,对医院内的主要通道、重要部位如检验科、放射科、药剂科及精麻药品仓库、液氧站、负压吸引间、锅炉房、膳食科、信息中心、消防监控中心、配电间、水泵房、停车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等,要加强24小时巡逻,及时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及时报告处置。屋顶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各楼层饮水装置要加锁。

(4)将保安、保洁、配送等外包人员纳入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统一监管,对内部安保人员和外包工作人员开展必要的审查和行为评估,必要时请公安机关、保安公司协助。

(5)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储备应急救援、应急处置、防汛防台物资。根据《关于印发<医患纠纷过激行为预防与处置流程(2014版)>的通知》(沪卫计医管〔2014〕1号),落实医警联动机制,提高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防控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做好下半年的防汛防台工作,根据《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2017年度防汛物资储备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确保安全。

5.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公通字〔2015〕62号)要求,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建立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档案,确定消防安全宣传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半年开展1次“一懂三会”(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初期火灾、会逃生)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必须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在各类建筑醒目位置开展“三提示”工作(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消防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逃生路线)。结合安全生产月工作要求,开展各类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6.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消防“四个能力”建设。

(1)各单位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要建立和完善门急诊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预警机制、应急疏散、限流分流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和人员,高峰时期采取增派巡逻安保人员维持秩序、广播提醒等方式及时疏导干预,同时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各类疏散标志清晰。根据各单位情况,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面的安全疏散应急处置演练活动。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技防、物防、人防手段,积极维护单位正常秩序,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医院要建立专(兼)职义务消防队。落实警医联动机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配备专业特保队伍。

(3)各单位要强化重要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重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电话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单位内部发生生产、消防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要立即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要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因不能立即查明的,将事件发生及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为妥善处置提供有利条件。

(二)强化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办医主体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属地负责、逐级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落实内部安全防范管理岗位职责,深入研究和梳理当前医疗卫生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安全威胁,认真落实安全防范各项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内部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努力消除医疗卫生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安全隐患。

2.抓好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防范。

(1)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单位要全面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保持高度警觉,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要切实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医疗单位在重要部门设置专门的防车辆冲撞保护装置或固定式隔离墩。各医疗单位视频监控探头图像保存不少于90天。

(2)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加强单位安保人员的培训,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各单位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应每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部位、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有毒生物制剂、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水、电、煤、气以及氧气站、放射源、锅炉安全等的安全管理。加强生物实验室监管,落实好实验室菌毒种以及生物标本运输生物安全的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单位生活饮用水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查,规范医疗废物和放射诊疗的管理。充分预估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人员疏散、安全防卫等应急预案,并开展相关工作演练。

3.全面排查隐患,开展专项自查。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单位组织所属医院重点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的自查和专项督导检查工作,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安全防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二是医疗单位视频监控、防车辆冲撞车阻装置等人防、物防、技防等装置到位情况;三是单位安全防范和应对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是单位安全隐患梳理排查情况,单位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五是安保人员发现和处置可疑情况的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请于7月10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设置可靠的安保设施。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抢、被盗、泄露、遗失。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菌毒种。要严格实行人员准入制度,中博会期间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尤其是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中博会期间,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暂停本市市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按照《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沪卫科教〔2012〕41号)有关要求执行。

  要突出重点,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由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P3实验室做好应对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实验室准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应急检测工作。中博会期间,本市将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进行严格审批。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危险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状况,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能够及时妥善处置安全事故。要通过自查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改正,加强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博会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

(四)强化放射诊疗安全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加强麻精毒药物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麻精毒药品的安全管理与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要把麻精毒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精毒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临床应用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防止相关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在确保合法、安全的基础上,满足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

  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麻精毒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二、三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师、药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考核工作,严格麻精药品处方和调剂人员资质管理。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实施阶段(即日起至中博会结束)

各单位要落实消防、生产安全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开展各项消防、生产安全工作,统筹推进消防、生产安全对标工作,推进火灾防控、灭火救援准备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逐级明确责任、逐项细化措施,全力推动工作措施落实。6月起,每月24日前上报《检查表》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8月底前,上报《标准表》。

(二)总结阶段(中博会结束后5日内)

请各委直属单位形成工作小结报市卫生计生委。请各市级医院形成工作小结报上级办医主体单位,同时抄送市卫生计生委。请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所属单位工作情况,形成各区工作总结报市卫生计生委。我委将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 吴晔伟

联系电话:23117783、18918887071

传    真:83090057

电子邮箱:wuyewei@smhb.gov.cn

联系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706室(邮编:200125)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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