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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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上海卫生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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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8-06-13

上海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沪卫后协[2018]7号  签发人 陈国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沪卫计[2018]3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上海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的批复》(沪卫计财务[2018]71号)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关于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了有效实施《上海市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评审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加强和规范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指导和全面推动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卫生计生系统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创建工作),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以《规范》的评审细则为基准,创建单位按《规范》的评审细则进行创建。

第五条  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满分为1000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得分应不少于800分,三级达标得分应不少于700分。

第六条  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由协会具体负责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评审工作, 包括二级、三级达标单位的公示、证书、牌匾的发放等。

第七条  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创建单位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创建单位自评、申请、评审、公示、颁发证书和牌匾,创建单位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第八条  开展创建工作,涉及到创建单位设备设施的维护、事故隐患的整治、作业环境的治理、应急救援器材和劳防用品的完善与添置、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辅导和评审等内容。这些措施和内容都需要专项经费保障,各创建单位做好资金的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创建单位自评

第九条  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规范》评审细则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及材料清单(附件2),并在协会指定的网址上提交。

第十条  创建单位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提交协会。

第十一条  每年的自评报告应在创建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一)创建单位自愿申请。

(二)申请时间从2018年起每年2次,上半年为3月30日前,下半年为9月30日前。

(三)创建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须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三条  评审

(一)协会委托有安全生产评审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二)评审机构在收到协会转交的并予以确认的创建单位自评报告及材料清单后,应在1周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通知创建单位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现场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应出具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3),报协会审核。

(四)创建单位经评审未能达标的,由创建单位提出申请,协会将在1个月内牵头组织有资质中介机构,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辅导整改,整改完善后由协会重新组织评审。

(五)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不含未能达标的创建单位整改时间)评审工作。

(六)评审工作详细流程示图(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公示

(一)协会在接到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应退回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二)对达标的创建单位,协会将在权威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证书和牌匾

达标创建单位经公示后,由协会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  撤销

(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证书的创建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创建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创建单位,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七条 期满复评

(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创建单位,在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审,换发证书、牌匾。

(二)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上交自评报告并在创建单位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二级创建单位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创建单位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服务场所、储存场所,未扩大服务许可范围。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单位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要求的,可以自愿向协会提出申请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负责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配备满足《规范》评审细则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应按《规范》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工作,对出具的审查文件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机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创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

 2018年 6日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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