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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了解一下

  • 上海卫生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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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8-03-22


3月21日,长宁区召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会。区各相关街镇、村(居)委分管负责人,派出所分管所长及消防专职民警、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与会。 


会上,消防支队培训员结合长宁区消防工作实际,从具体职责解析、责任落实机制和追责警示案例等多个方面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解读,并要求参会单位结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

《办法》有不少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系统地、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第一,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明确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明确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在共同责任方面,《办法》明确提出,不同层级政府在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等7个方面的共同职责。在省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宏观管理,明确了加强地方立法、加大消防投入等4项职责;在市、县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具体执行,明确了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7项职责;在乡镇政府层面,突出了群防群治,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7项职责。   


         三是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办法》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两大类分别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一类,对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部门,要求在各自的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类,对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部门,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是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3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对一般单位,提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资金投入等7项职责。对重点单位,从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消防档案等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明确在履行一般单位、重点单位职责的同时,增加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等6项职责。        

        五是首次明确了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以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只明确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但对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权没有规定。

      《办法》明确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实现了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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